第一條
依衛生福利部訂定之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委員遴聘要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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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推薦教學醫院評鑑醫事教育領域儲備評鑑委員名額,將依衛生福利部函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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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受理各機構公開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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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推薦原則:本會為平衡各層級、機構之評鑑委員分佈,將依機構執登護理人員數訂定同一機構內推薦教學醫院評鑑儲備委員數之上限如下:
執登護理人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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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教學醫院評鑑儲備委員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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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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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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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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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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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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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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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同一機構係指最近一次教學醫院評鑑是否申請本分院合併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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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被推薦人資格:
一、年齡70歲以下。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護理之系、所畢業,具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之人員。
四、具有七年以上護理臨床實務經驗之人員。
五、具有下列工作經歷之一者:
(一)部定講師以上資格。
(二)任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護理部門主任或主管職務(組長或督導以上)達三年以上,或地區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護理部門主任或主管職務(組長或督導以上)達五年以上。
(三)任國內大學護理相關學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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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推薦流程:
一、請被推薦人於本會網站上填具基本資料並上傳教學醫院評鑑醫事教育領域委員「推薦書」、「台灣護理學會儲備教學醫院評鑑醫事教育領域委員評核表」(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之PDF電子檔,並將「推薦書」正本以掛號郵寄至本會。
二、秘書處接獲推薦資料,初審推薦原則及被推薦人資格均符合規定後,提送護理行政委員會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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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評核權責與內容:
一、 由護理行政委員會組成評核工作小組;負責制(修)定評核標準,並受理秘書處彙整之各機構公開推薦名單為評核對象。
二、 工作小組依評核表(詳如附件)評分項目計分後排序。
三、評分項目:總分55分
(一)最高學歷及教職(佔5分)
(二)曾擔任主管職務經歷(佔20分)
(三)臨床實務工作總年資(佔20分)
(四)近五年教學醫院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佔10分)
四、排序原則:依據評核總分,並參酌機構及醫院層級之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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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工作年資採計:
本辦法所稱之評鑑委員工作年資採計原則如下:
一、原新制醫院評鑑合格醫院工作年資,視同地區非教學醫院工作年資。
二、原新制醫院評鑑優等醫院工作年資,視同區域醫院工作年資。
三、原新制醫院評鑑特優醫院工作年資,視同醫學中心工作年資。
四、原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工作年資,視同地區教學醫院工作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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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名單核定程序:
名單排序後,由理事長主持複核會議核定後函送醫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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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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