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護理學會會員獎學金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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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2第33-8理監事會聯席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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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台灣護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助本會就學中之優秀會員,特依本會會員委員會簡則第二項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會所設置之獎學金,其目的為獎助本會會員、學生會員就讀大專院校正規護理教育、及本會認可護理相關之研究所或配合醫療環境所需之重點培育系所者。 |
第三條 |
本會獎學金名額與金額為:
一、 國內:52名,每學年申請一次,
(一) 博士:5名,每名可得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 碩士:25名,每名可得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三) 大學:20名(含學生會員1名),每名可得新台幣壹萬元整。
(四) 專科:2名(含學生會員1名),每名可得新台幣壹萬元整。
二、 國外:就讀博士學位2名,每名可得美金壹萬元整。
三、 重點培育:3名,經本會認可,醫療資訊、政治、法律及經濟等四學門,就讀博士學位,每名可得新台幣貳萬元整,就讀碩士學位,每名可得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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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可申請。
一、 國內獎學金:
(一)以申請年度(含)前三年連續繳交會費之會員,且不得補繳,但學生會員至少繳交當年度之會費。
(二)申請年度之前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各不得低於85分,無任何不及格科目;操行成績各需甲等或80分以上。
(三)五年(含)內未領取本會獎學金。
二、 國外獎學金:
(一)以申請年度(含)前五年連續繳交會費之會員,且不得補繳,如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優先考量,並請提出參與會務經驗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由服務單位或本會會員(申請年度已繳交會費者)推薦,並保證學成後回國服務至少二年。
(三)該年未享受公費待遇及未領取其他獎學金之切結書,且從未領取本會國外獎學金。
(四)需提供就讀學校之學年成績單,無學年成績單者則提供指導教授對其學習成效之推薦信及相關佐證資料。
三、 重點培育:
(一)以申請年度(含)前三年連續繳交會費之會員,且不得補繳。
(二)申請年度之前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各不得低於80分,無任何不及格科目;操行成績各需甲等或80分以上。
(三)最多補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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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間內填具申請書乙份連同證件向本會申請,缺件者概不受理。 |
第六條 |
本獎學金申請時間: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
第七條 |
獎學金申請類別如遇缺額時,得視情況由其他獎學金類別遞補;獎學金之審核由本會會員委員會之遴選小組負責辦理。 |
第八條 |
獎學金經理監事會核備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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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國內:憑當年度在學證明或當年度畢業證書領取。 |
二、 |
國外:憑繳費證明領取,學成後必須於一年內提交論文光碟電子檔資料、畢業證書影本及在職證明。兩年內於本會舉辦之論文發表會中公開發表論文,及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分投稿研究論文至本會「護理雜誌」或「The Journal of Nursing Research」。 |
三、 |
重點培育:憑在學證明或當年度畢業證書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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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凡獲得國外獎學金者,如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八條之規定者,應繳回所領全額獎學金,如拒絕繳回則由保證人負賠償之責。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